A. 开电影院有哪些政府补贴需要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支持县级城市数字影院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政府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每厅补贴标准为40万元,最多3个厅。不到3个放映厅,但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实际放映厅个数补贴。地方财政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雀仔缺方自筹解决。
中央财政补贴顷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延后一年、分两年进行补贴的方式下达。2011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全部补贴到位;2012年新建的影院,2013年每厅补贴20万元,2014年每厅再补贴20万元。依此类推。
2、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要求:
1、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符合《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21048-2007)中一星级影院的评定标准;
3、使用符合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正常报送票房数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4、已经加入城市电影院线公司,且在经营中无违法规行为;
5、不戚雹低于3个放映厅、合计达到200个座位的,或者少于3个放映厅,但中、东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100万(含)以上,西部地区年度票房达到50万(含)以上;
6、所有放映厅安装使用2K数字放映设备。
(1)2018国家电影最新政策扩展阅读:
对电影产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应电影企业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电影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
积极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电影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特点,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
鼓励银行、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影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大力推进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上市,鼓励电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引导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电影产业;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电影基地、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
B. 国家支持中小型企业及个人参与到影视,你跟我说一下,这个是多少条
在国家提振文化产业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 促进影视剧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2016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将长期以来中国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 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未来电影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 电影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主 要制度措施将对中国电影产业产生深远影响: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对 电影产业给予立体制度支持;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明确电影正面导 向作用。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文化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一座里程碑,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长 期深远的影响。 2017 年 4 月 19 日,《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 2017 年 全国文化产业工作会议上发布。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坚持正确导向、以人为本、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跨界融合、统筹协调的发展原则, 提出到 2020 年,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增长 点、增长极和增长带,全面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文化产业成为国民 经济支柱性产业。
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文化产业结 构布局不断优化,文化市场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显着提升,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持续增长,文化创造活力明显增强,文化产业吸纳就 业能力进一步彰显,文化产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和提升作用充分发挥。
2017 年 9 月、2018 年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 见》、“限薪令”,规定电视剧及上星综合频道 19:30-22:30 播出的综艺节目,全困培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 40%,主要演员/嘉宾不超过总片酬 的 70%,其他演员/嘉宾不低于总片酬的 30%。
2017 年 9 月 27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十三五”发展规划》为广电转型升 级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行动方案,是下一阶段广电发展的路线指南。 2017 年 9 月,《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从电视剧的创作生产、行业秩序规范、走出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政策 和保障措施。
2018 年 4 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首次全国电视剧创作规划会:要加快建设 电视剧强国,不断适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实现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行发 展的根本转变。
2018 年 12 月 13日,国家电影局下发《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 繁荣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到 2020 年,全国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电影院银幕总 数达到 8 万块以上。
2018 年 12 月 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提出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资产证券化,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
201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局影视行业自查自纠申报税款已入库,靴子落 地,针对行业突汪尺唯出问题有效解决,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未来健康持续发展, 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有利环境。
2019 年 5 月 29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会议指出,推进影视业 改革,要从完善创作生产引导机制、规范影视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影视评价体系、 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执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统筹推进 改革,既抓住当前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又聚焦影视行业标准、 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等配套性强、影响长远的要害问题,形成管用的长效机制。
在文化行业大力发展的当下,国家还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中西部县城数字 影院建设发展的通知》、《关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的通知》、《“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十四五”文化产业困铅发展规划》等一批影视政 策推动影视行业发展,与此同时,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大影视产业的发展
C. 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你知道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吗?你对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共有7个特定营改增行业能够享受简易计税方法:
(1)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可以进行销售额扣除的行业有哪些?
共有7个行业,分别是
(1)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纳税人。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具体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详见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D. 一部影片在取得什么后才能上映
一部影片须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上世纪90年代,中国电影频繁在戛纳等A类电影节斩获大奖,后来又变成了网络盛传的“禁片”。如今,国内已经没有“禁片”的概念了,换之以“修改建议”,关于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争论持续了十几年。
一部影片的主题应该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导向,不能跟国情脱离太远。即便是商业电影必然涉及的正反对立元素,也绝不能有邪能胜正的主题。审片委员会成员赵葆华点名评价《气喘吁吁》《无人驾驶》《无人区》等片有违此原则。
(4)2018国家电影最新政策扩展阅读
电影局在审查时也会犯难,但会有一些模糊的标准,比如最好拍全景,不要有血淋淋的特写镜头。冯超的《绝命岛》里做了很多机关,比如地上全是高度旋转的风扇,演员被吊在半空,但是电影本身没有正面展示肢体的残缺、大量的血浆等画面。
我国的涉警作品,在电影局审查前,还需要获得公安部的批文方可拍摄和上映。涉警戏的审查则会细致到案件在哪一个地区、哪一个时间段发生,甚至办案手段是否符合国内情况等等。中国电影理论工作委员会委员赵宁宇曾爆:“某电影准备立项了,结果题材涉及地区的几个人进京了,到XXX委抗议,这么拍就是侮辱我们。”
E. 历时10个月,电影局机构改革全面完成,新龙标时代正式开启!
最近,国家电影局启用了新版“龙标”(公映许可证),龙标片头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已经正式变更为“国家电影局”。
而且新版“龙标”对图案效果进行了升级,不仅视觉效果更佳醒目,而且红底金色的龙形图案从“平面效果”变为“浮雕效果”,还增加了鎏金沙飞扬的视觉效果
新旧龙标对比:时长变短、效果升级,片头改为“国家电影局”……
▲新版“龙标”
▲旧版“龙标”
经过对比发现,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改为了“国家电影局”,新旧龙标还有以下区别:
1、 新版“龙标”图案伴随有鎏金沙动画效果,而旧版没有;
2、新版“龙标”底色为暗红,为旧版龙标为大红(刚开始以为是电脑偏色,但多台电脑对比多个龙标后发现并不是);
3、新版“龙标”图案为浮雕立体效果,而旧版龙标则偏平面,只是带了些
光影效果。
根据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
在2018年3月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电影局牌子。
调整后,中央宣传部关于电影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承担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交流等。
2018年4月16日,国家电影局正式揭牌,国家电影局局长一职由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晓晖兼任。
历时10个月,电影局机构改革全面完成,新龙标时代正式开启!
去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4月16日国家电影局正式挂牌,但省级广电机构改革的步伐和方式却各有不同,直到12月份,各省地方电影局才完成交接,陆续挂牌,历时长达10个月。
目前,电影局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之前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被裁撤,分拆成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归属不同的部门领导,并驾齐驱,而“国家电影局”由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
从2018年12月12日开始,新版“龙标”电影就已经陆续上映,《照相师》为第一部获得新版“龙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为“电审故字[2018]第891号”。
而最近上映的引进电影《大黄蜂》公映许可证为“电审特(进)字[2019]第001号”。
接下来送审的影片,将全部为新版“龙标”,这预示着新版龙标时代已经来临。
解读龙标:龙标上的“电审故字”究竟是什么意思?
可能很多人都已经注意到,大多数的龙标上都显示“电审故字”,但“电审故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公映许可证(龙标)根据不同电影类型给予不同的批文。“电审”就是指国家电影局审查,“故字”就是指审查通过的故事片,包括国产故事片和中外合拍片。
除了“电审故字”之外,还有“电审数字”、“电审特(进)字”等,比如最近热映的《大黄蜂》就是“电审特(进)字”。
“电审故字”,指审查通过的故事片,包括国产故事片和中外合拍片。
“电审纪字”,是指审查通过的纪录片电影;
“电审进字”,是指审查通过的外国引进片,包含所引进的2D分账片及批片;
“电审(特)进字”,指特殊引进片,比如3D立体大片;
“电审动字”,指审查通过的国产动画电影;
“电审故(复)字”,指审查通过的一些修复过再重新上映的老片。
国务院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之后,国家电影局也正式不如正规,或将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但是,选送到国外电影节、电影展的影片必须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此前娄烨、田壮壮等均曾因违规送展而被禁止拍片五年,此后这项规定将更加严格,各大国际电影节也将更加重视中国参展影片是否通过了国内审查。
F. 一部电影需在取得什么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
一部影片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才能上映。
影片从最初的立项到上映,在审查的环节上一般要经历3个关卡,拿“龙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2018年12月,国家电影局启用了新版“龙标”(公映许可证),龙标片头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已经正式变更为“国家电影局”。
影片初审材料:
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带);
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
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
4、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
5、影片如需变更片名,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
6、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前申报,并经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
7、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
8、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
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龙标
网络——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G.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着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着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着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