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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影保护政策2017

发布时间: 2023-05-28 09:06:26

A. 国家目前对于国产恐怖片、悬疑片、惊悚片类电影电视剧有何规定

广电总局一再重申《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中的有关法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电影片的备案(立项)、制作、审查、公映等环节严格执行。其中第一条便是: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而有关恐怖电影类型的规则还有第二条中的第(五)款: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而在第三条第(四)款中则要求以下情景必须删剪修改: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B. 电影法的中国电影法

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着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着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着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着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电影法(草案)》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对贴片广告进行监管;还包括对电影拍摄、发行、放映进行税收优惠等意见。不过,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影分级,《电影法(草案)》并未涉及。
曾参与过三次草案讨论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尹鸿教授认为,现在更多需要的是规范、管理好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需要促进法,需要的是执法部门去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也认同《电影法(草案)》颁布的正面意义,认为“有法可依”是“完善法制”的第一步。

C. 中国是否需要保护自己的电影产业怎么保护

关键字:国产电影保护月 变形金刚

四年“国产电影保护月”,日益呈现随意性、多变性、口号性的状态。

什么是“国产电影保护月”?

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来自官方的明确条文,但是“国产电影保护月”已经成为了业界和媒体所认同的一种提法。尽管在去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相关负责人就曾出面公开澄清,表示“国产电影保护月”这个说法是媒体总结出来的,国家广电总局只是每年会采取一些支持国产电影的措施而已。

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从2004年的《十面埋伏》独占暑期档开始,每年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院线中看不到红火的进口分账大片,放映的几乎都是国产片、合拍片,这个实质上存在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到如今已经进行了四年,被业内人士和媒体广泛认同。

而来自国家广电总局的内部消息则透露,从扶植国产电影的角度考虑,国家广电总局的确曾经在2004年口头下达过希望全国各院线支持国产影片的通知,时间也初步定在每年的暑期档中间。加上每年相对火爆的国产片“贺岁档”,国产片有望每年都有一到两个集中放映抢夺票房的黄金期,用以抵抗日益凶猛的进口分账大片。

发行方面也有着相关的“默契”。国内有权进行进口大片发行的只有两家,分别是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公司,在每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中,两家都不再引进新的分账大片。

“国产电影保护月”设立之初,确实有国产电影因此获利,2004年的《十面埋伏》获得1.6亿元是“国产电影保护月”的第一成功,也是广电总局决心继续延续“保护”的原因,2005年《七剑》获得6000万元票房,而2006年低成本电影《疯狂的石头》获得2000万元的惊人回报,《宝贝计划》则是获得8000万元票房。

但是,从2006年开始,“国产电影保护月”的问题就逐渐浮出水面,首先是进口分账大片学会了打“擦边球”,选择在“国产电影保护月”开始前几天上映,实质上依旧在“国产电影保护月”内占据了大部分的屏幕,二是没有过硬的国产大片吸引观众,“国产电影保护月”成了官方的面子工程,众多小国产片拥挤在一个月内走走过场,对于国产片的市场份额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帮助。三是除进口分账大片外,买断版权的海外电影是不在限制范围内的,它们也在和本来就不够强大的国产电影在“国产电影保护月”中抢食。四是保护的时段的随意和无序,可以一年来两次,也可以一次分开两回,这次是为了纪念抗日胜利,下次就是香港回归,在这种状况下,希望在保护月中受到保护的国产片常常找不到组织。

2007年“分账大片”保护月

2007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奇怪地分为了两个时段:6月20日-7月10日,以及7月20日-8月10日,总共时间延长至40天,看上去比以往的一个月还要“保护”得久一些,但是现实状况却恰恰相反:2007年的第一拨“国产电影保护月”过去后,我们发现,受到保护的却是那些票房无敌的进口分账大片。

进口分账大片狂打擦边球

我们把今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和几部暑期档进口分账大片的档期拿到一起看看,就会发现一个尴尬的状况:好像今年的“国产电影保护月”分成两段,就是为了让《加勒比海盗3》和《变形金刚》在不违反“国产电影保护月”的规定的前提下,前后接力吞噬“国产电影保护月”的票房——《加勒比海盗3》6月12日上市,8天后2007年第一拨“国产电影保护”开始,第一拨7月10日一结束,第二天《变形金刚》就上映了,9天后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再度开始——两部进口分账大片的上映都不是保护月中上映的,影响力却完全地覆盖了保护月——甚至在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月”一结束,8月11日,更加烫手的《哈利·波特5》马上上映。

一部电影的黄金放映期在一个月左右,国外的大片,或者口碑好的电影黄金时间则更长,《加勒比海盗3》和《变形金刚》显然就是后者,6月20日至7月10日的第一波“国产电影保护”中,《加勒比海盗3》仍然占据了院线的大部分放映厅,到了6月30日全国票房已经过亿。7月20日至8月10日的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可以说几乎就是《变形金刚》的天下,继上映5天便在国内票房过亿后,《变形金刚》已经连续四周占据国内电影票房首位,这其中有3周是在“国产电影保护月”中达到的。

看上去是“国产电影保护”在进口分账大片的“虎口”中“拔牙”的措施,最后成为了“保护”进口分账大片上映的手段,2007年的这种分段式的“国产电影保护”还开启了一种新的模式,可以称之为“随意式国产电影保护”或者“针对性为分账大片让道”。我们看到的是,明明进入到了“国产电影保护月”,院线里面放的大都依旧是进口分账大片,其次是买断片,最后才是为数不多的国产片,这种“保护”,有何作用?“国产电影保护月”中只规定不能上映新的进口分账大片,却不限制已经上映进口大片,不过是隔靴搔痒,起不到任何的实质作用,只能让那些精明的发行者们大钻特钻空子。

“保护月”国产片疲软

除了进口分账大片的轮流冲击,国产片在2007年中间本身的疲软才是真正的原因。因为有着之前“国产电影保护月”国产片的优惠环境以及香港回归10周年的机遇,《跟踪》、《老港正传》、《每当变幻时》、《宝葫芦的秘密》、《夜·上海》、《勇士》等国产片相继挤入今年第一波“国产电影保护”,希望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6月底到7月初,看上去国产片热热闹闹,但其实没有任何一部可以像《十面埋伏》、《满城尽带黄金甲》一样成为真正的市场中坚。

其中,《宝葫芦的秘密》算是2007年第一波“国产保护”中表现最出色的合拍片,中影和迪斯尼联合这部真人+三维动画电影,改编自中国的童话故事,由香港先涛负责动画,看得出来它已经从各个角度避免去年《魔比斯环》缺乏底气的致命问题,尽管如此,影片票房2000万元左右,仅与1999年《宝莲灯》旗鼓相当。

港片《跟踪》票房达到了800万元左右,已经算是表现比较好的。而《老港正传》和《每当变幻时》则由于口碑和发行规模等原因,表现比较低迷。与2007年第一季度的《伤城》和《门徒》等影片相比,可以看出观众对中等规模港片的兴趣、并没有因为庆祝回归而有所增加,《明明》、《老港正传》和《夜·上海》勉强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徘徊,而《夜·上海》的票房和口碑更是平平。其余12部国产电影单片票房均低于300万元,而号称在“国产电影保护月”推出十部国产中小成本影片《大周密案》、《纸相机》等,不过是在北京10家主流影院举行了放映活动而已,像去年《疯狂的石头》那样捍卫中小成本国产片的尊严的状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有数据表明,在2007年第二季度共上映19部国产电影,其中最低票房的12部电影全国票房总量仅有1785万元,和2007年第一季度国产片相比,它们相当于《门徒》的28%,《伤城》的24%,《满城尽带黄金甲》的6%——就更不要和惊人的《变形金刚》作比较了。有人把国产片在第二季度看似喧闹的国产片票房表现用“全军覆没”来形容,非常贴切。

“国产电影保护月”为大片过渡

2007年第二拨“国产电影保护月”到了一年最关键的8月暑期档,但是就在长达20天的保护期内,因为之前的《变形金刚》和之后的《哈利·波特5》实力太强,所以在7月20日到8月10日上映的国产新片仅《不能说的秘密》、《导火线》两部。虽然只有两部电影享受这还不太够味道的“保护”,但是相比较在2007年第一拨“国产影片保护月”中一堆缺乏竞争力的国产电影互相拥挤的场面要好上一些,其中《导火线》上映3天便获得1500万元票房便是一个不错的成绩,而《不能说的秘密》上映8天获得2000万元票房。

但是在这两个看上去不错的成绩背后,却是其他6部国产片《天堂口》、《合约情人》等被挤入了8月下旬的尴尬档期,不仅处于“国产电影保护月”之后,同期上映的还有好莱坞大片《哈利·波特5》。

8月11日《哈利·波特5》上映之后,从8月16日开始《天堂口》、《合约情人》、《大话股神》、《夜袭》、《第19层空间》五部国产影片开始在陆续上映,这等于是在《哈利·波特5》的压力下挤入半个月的档期。就在这样的强大对手前,我们看到除了《天堂口》、《合约情人》能够有着一定的票房号召力之外,另几部国产影片大多处于投资小、缺明星的尴尬局面,实际上,在8月份上映的国产影片真正有些市场潜力的也就勉强有《导火线》、《天堂口》、《合约情人》三部影片而已。难怪有媒体指:“如此稀疏的排片几乎等于把放映时空从《变形金刚》过渡给了《哈利·波特5》。”

历年“国产电影保护月”回顾

2006年两次“保护月”

6月10日-7月10日:无片可保

2006年6月10日,“国产电影保护月”期间第一次面临没有一部重量级的华语电影排期上映的局面,放映的9部国产影片,除港片《左麟右李》和中英合拍片《伯爵夫人》外,《天狗》、《零公里》、《情暖万家》、《别爱陌生人》等都属于低成本、宣传少的电影,因为实际的经营问题,全国各影院的小成本国产电影放映实际很少,“国产电影保护月”面临“无片可保”的尴尬。而2006年“国产电影保护月”中唯一的亮点就是《疯狂的石头》,如果没有了这样一部仅仅凭借口碑创造出2000万票房的国产片,2006年的国产片保护将没有什么实质效果。

而就在2006年6月9日,赶在“保护月”前一天,20世纪福克斯的动画大片《冰河时代2》开始登陆全国影院,而近期计划上映的海外影片还有《决战天空》、《章鱼惊魂》以及《绝色侠盗》,它们可以在“保护月”内上映的理由是被中方买断了拷贝版权,不存在与出品方分账的关系,但实际上,《决战天空》是法国影史上投资最大的空战片,并将于近日参加上海国际电影节,“冲击力”可见一斑。而2006年真正受到“保护月”影响的海外片只有一部美国大片《超人归来》,该片在全球的上映档期是6月30日,在中国推迟到7月11日上映。但不可否认的是,前堵后追的结果是,海外片没给国产片留下多少空间。

9月10日-10月10日:挤作一团

和2006年第一次保护月中“没有国产片可保护”的情况不同,第二次上映的有《宝贝计划》和《夜宴》这样拥有竞争力的国产电影,但是10月档期过于“拥挤”了,共有《圆明园》、《好奇害死猫》、《卧虎》、《喜马拉雅王子》、《我的长征》与《鸡犬不宁》等11部国产新片挤在这个档期内上映,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买断版权的进口片,像《白色星球》、日本动物温情片《狗狗心事》,以及法国喜剧片《囚车驶向圣地》、西班牙悬疑片《世界上最丑陋的女人》等等。

有院线人士表示,过了黄金周的10月本身就是电影淡季,很多影片为了躲11月上映的大片,都挤在这个档期。但在20多天里要上这么多新片,除了观众选不过来了、影院排片都排得头疼之外,最大的问题是分散票房,这种状况,对于国产片其实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

2005年为抗战胜利保护国产片

原定2005年6月29日和全球同步上映的进口分账影片《世界之战》因为“技术原因”将档期延后至8月5日,但是在电影局出台“国产片保护月”政策之后,这部命运多舛的大片不得不将档期再次延后到8月25日上映,除此之外,好莱坞大片《绝密飞行》也被推迟放映。电影局2005年的“国产片保护月”主要是为了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时间在7月20日到8月25日期间,由八一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影片《太行山上》取代了《世界之战》的档期,这部影片享受进口分账大片的待遇,由中影和华夏联合发行。

另一方面,最受关注的《七剑》和港片《虫不知》、《阿嫂传奇》、《千杯不醉》、韩国电影《哭泣的拳头》、《总统浪漫史》和日本电影《导盲犬小Q》等先后在2005年“国产片保护月”中上映。其中《七剑》拷贝数最多,为300多个,其他影片拷贝投入最多的也只有100个左右,大部分则是选择在条件比较好的多厅影院放映。

2004年首次保护成果显着

2004年6月15日至8月5日近两个月的暑期黄金档内,没有上映一部进口分账影片,其他国产片也给《十面埋伏》让路,创造出了1.6亿元的票房奇迹。这引发了不少业内人士的质疑,询问为何要给一部电影留出这么久的单独放映时间。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张丕民对媒体表示,这是保护国产影片的一种措施,每年都有的,为《十面埋伏》片腾档期的说法不正确。

《十面埋伏》受到的特殊的礼遇和扶植拉开了为了保护国产电影、做强做大暑期档的“官方行为”,这一做法被称做“国产电影保护月”,一直延续到现在,但并没有条文规定,也没有严格标准,四年下来,日益呈现一种随意性、多变性、口号性的状态。

相关链接

韩国“电影配额制”

Screen Quota,即电影配额制,又叫义务上映制度。韩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电影所进行的政府行为,强制规定韩国电影院每年每个厅都必须上满146天的本土电影;全国电视台也必须播放一定时数比例的国产电影。韩国政府内部对此制度一直存有争议,文化部坚持其配额比例,而经济部要求取消或者降低比例。金大中当年在竞选纲领中曾明确表示:“电影配额制将持续到韩国电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40%。”现在Screen Quota制度仍然维持既定比例。

D. 国产电影保护月对国产电影是福还是祸

是福也是祸。

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国产保护月”就悄然消失。北京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加入WTO时,对于电影保护期限的约定将于2017年到期,国家原本对国产电影的一些保护手段,提前尝试取消。准确来说,去年是国产电影第一次在暑期档与进口电影正面交锋。”

数据显示,端午节期间,国内票房总收入为6.97亿元,与去年同期8.46亿元相比,下滑17.6%。具体来看,5月28日至5月30日票房收入分别为2.52亿元、2.45亿元、2亿元。

其中,票房收入前三名的电影均为进口片,分别是《加勒比海盗5》《摔跤吧!爸爸》《哆啦A梦:大雄的南极冰冰凉大冒险》,上述三部电影在此期间的票房收入分别为4.45亿元、1.32亿元、0.31亿元。也就是说,这三部进口片累计票房收入6.08亿元,占总收入87.23%。

排片差距巨大

“国产保护月”悄然取消后,进口大片来势汹汹,在这样的环境下,国产电影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5月26日,大盛国际传媒总裁安晓芬在微博写下公开信,恳求院线经理给予国产电影更多的排片和机会。

安晓芬在影视圈里颇有名气,她曾参与过《叶问1-2》《小时代1-2》《飞越疯人院》等片的制片出品发行工作,被业内誉为“内地第一女制片人”。很难相信,这样一个资深电影制片人,采用公开请求院线排片的方式,来为她的电影争取一丝机会。

E. 如何看待国产电影的电影保护月

看待国产电影的电影保护月如下:

首先“国产电影保护月”是利用行政权力来为本土的电影企业谋取优势的行为,它在一段时间内屏蔽进口大片的引进和上映,为国产片树起了一顶保护伞。其次“国产片保护月”只是一个缓冲期,提升自身产品的品质才是最重要的。

简介:

电影这个词有多重意思,现在多用于形容呈现在荧幕之上的根据人的视觉具有瞬间保留印象的原理,用摄影机将人物或其他被摄体的活动影像拍摄成连续性的画面,通过放映机在银幕上再现出来。例如:《盗梦空间》、《催眠》等即叫“电影”。

F. 为什么国内要保护本土电影

我国对电影产业的保护,除了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之外,还因为其特有的文化和社会属性。电影产业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对电影的消费涉及到对其所传递的精神符号和价值观的消费。近现代以来,通过文化宣传是我国巩固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也是我国较为严苛的审查制度和文化保护政策产生的原因。虽然国家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这在经济政策上需要采用更为市场化的政策以刺激市场活力,鼓励内容创新,然而我国对文化产品所内含的文化属性的非常重视,这意味着对文化产业(包括电影产业)的保护在短时间之内都不会改变。

G.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新闻纪录影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和输出公开放映、播放的各种形式、不同宽度、不同载体的电影片、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等。第四条电影终审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电影事业管理局(下称电影局)作为电影审查机构主持电影审查工作。第二章审查机构的职责第五条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
(二)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输出;
(三)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公映、输出的电影片,提出修改意见;
(四)颁发电影片公映、输出、输入许可证;
(五)没收未经批准公开放映的电影片;
(六)其他权利。第六条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申请审查的电影片,在接到申请报告单及实物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办理发放公映、输出许可证;
(三)将每部影片的审查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四)其他义务。第三章申请第七条电影片持有人(指制片者或专营输入电影片者、专营电影录像片者、专营电影视盘者。下同)应在电影片公映、输出前,向电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实物和书面报告单;
(一)国产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混录双片一套)。进口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原拷贝一个,或录像带一盘,或激光视盘一个)。
(二)申请审查报告单位一式二份。报告单位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
2、编剧姓名(如系改编作品,需写明原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3、制片者名称,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作词、作曲、演员等主要创作人员姓名及简介;
4、电影片主要内容或故事梗概;
5、改编作品的原作者同意摄制电影的书面意见;
6、电影片规格(长度、宽度、色别、语种、还音制式等);
7、与国内外制片者合作拍摄电影片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8、输入电影片的原摄制国家、地区、厂家名称和出口日期;
9、输入电影片的原文剧本或故事梗概;
10、输入电影片的制片者(或发行者)同意在我国公映该电影片的认可书;
11、申请审查科学教育影片及纪录片,要在报告单上填写与该影片内容有关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制片者与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如有不同意见,电影片持有人应将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12、电影片持有人申请审查理由;
1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报国产电影片完成片时,要附送技术鉴定卡、对混录双片修改情况的书面材料。第八条申请审查电影片要缴纳审查费。第四章审查第九条申请审查电影片如符合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予审查。第十条被审查电影片有下列内容之一者,禁止公映:
(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现行重大政策;
(四)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
(五)违反科学,宣传迷信;
(六)具有强烈感官刺激、宣扬色情、裸露、暴力或详尽展示犯罪手段;
(七)具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内容和情节;
(八)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第十一条公映电影片的技术质量,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第十二条电影片的审查决定(批准和禁止公映,或修改后公映),由电影审查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三条电影审查机构对电影片能否公遇或输出无把握,或电影片持有人和有关部门对电影审查决定提出重要异议时,电影审查机构应将该电影片报请广播电影电视部终审,作出决定。第十四条电影片持有人应按照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的公映地域和范围发行放映、播放电影片。

H.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着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着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着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