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叫电影版权侵权
电影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深深影响了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它不仅仅是一种人们娱乐的方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播的途径。电影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电影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创作手段,并为电影的传播开拓了更多的渠道,也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观众市场,但同时也给电影的发展带来了挑战。 在电影领域,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电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科学技术每向前迈进一步便为电影拓展一些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为电影作品版权侵权提供了更先进的工具和手段,又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电影的发展。纵观世界电影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便随着技术创新的电影版权侵权斗争史。在最初的胶片电影传播时期,由于受技术限樱庆做制,对电影作品的侵权一般仅限于在除电影院外的公共场所的未授权放映,权利人比较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光盘电影的传播则是随着录制设备技术的完善及影碟机的家庭普及而发展起来的,这使盗版光盘很容易的走进了千家万户,这给版权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维权路上的艰难;当今的数字电影,是在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电影作品形态,互联网使得电影作品的非法复制、翻录、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从而电影作品版权也更容易受到前所未有的侵害。因此,数字技术时代怎样保护好电影作品版权便成为各国法律不容回避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综合的表现艺术形式的电影作品,具有许多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不具备的特点,恰恰这些特点给相关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理论界对电影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缺乏密切关注,致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相当贫乏,这种理论研究的缺乏势必影响到立法和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故而,电影作品版权侵权研究的加强,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本文在考察国内外学者对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实践,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这一主题,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电影作品的一般问题进行分析。从电影作品的概念谈起,论述了差基电影作品及电影作品版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详细分析电影作品版权的侵脊衡权责任的基本法律问题。主要从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界定、特征分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理论探讨。在电影作品版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问题上,针对权利人是停止侵害还是损害赔偿的请求,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对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表现类型和抗辩事由进行了论述。依据不同的标准,其表现类型有所不同。针对信息时代电影作品版权侵权变得更加复杂的特点,本文着重从间接责任方面论述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的保护。在抗辩事由问题上,分别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版权失效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论述了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别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来讨论对我国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民事救济方法,并从第三人责任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⑵ 短视频平台有许多电影电视剧解说,这样的行为存在抄袭吗
我觉得这样的行为属于抄袭,因为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获得相关电影作品的版权。
严格意义上讲,只有一个人获得了电影作品的版权,才能够对这些电影作品进行剪辑和解说,不然这样的行为就属于抄袭,甚至有直接侵犯别人版权的嫌疑,电影的版权所有者可以直接起诉这些人。
很多短视频里面存在所谓的电影电视剧解说。
对于那些经常看短视频的小伙伴来说,看电影电视剧解说应该非常常见了,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正常,因为这种行为有涉嫌侵犯别人版权的嫌疑,并且这种情况枯袭已经得到了很多人的抵制。
我最近就看过一个新闻,腾讯联合几百名一人联合抵制这种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反对别人对电影版权所有者的侵权行为。
⑶ 卖电影资源犯法吗具体犯什么法
没有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卖盗版视频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解析电影资源侵版权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2)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⑷ 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该怎么维权
影视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享受版权。其他人想要播放影视剧或是版权的,首先就要取得影视剧真正版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擅自使用的就会被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着作权。那么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该怎么维权呢?接下升棚和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该怎么维权1、双方自行调解影视剧版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和枝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2、到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地是,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我国,确定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如下:1、影视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2、盗版影视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净利润等。3、法定赔偿,就是当影视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吵盯所得没办法确定的时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不过,一般就是从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最后,一般侵犯影视剧作品版权的,如果是反响较大的作品,那版权所有人受到的损害就会变大,如果就损害赔偿发生纠纷,损失又较大的,建议可以直接找个专业律师诉讼维权。
⑸ 侵犯电影名版权赔偿标准
一、影视作品侵权怎么赔偿1、影视作品侵权是属于侵犯着作权,侵犯着作权有多种赔偿的方式:
(1)按照电影着作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2)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依据实际情况,判处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着作耐蠢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型亩薯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着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卜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着作侵权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侵犯电影着作权,有不同的赔偿方式,例如,按照电影着作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等。
⑹ 侵犯电影版权如何处理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构成 侵犯着作权罪 ,应当判处 刑罚 。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侵犯着作权 或者与 着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漏辩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键搜毕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稿芹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