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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外國人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

發布時間: 2022-08-29 12:33:45

❶ 我國在保護動物方面採取了哪一系列措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國家禁止外國人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擴展閱讀

動物園保護動物的方法

1、遊客亂投食物,動物園也應該加強管理,不能止於設置「禁止投喂動物」提示牌,

2、更該設置一些提示亂投喂後果的宣傳牌進行科普宣傳,讓市民充分認識到私自餵食動物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工作人員應現場勸導制止投喂行為。對不聽勸阻者,應實施必要的處罰。

3、相關動物保護法律,特別是針對在公共場合圈養的觀賞性動物權益的保障也有待完善。應著重強調「動物福利」的重要性,從而規范遊人的行為舉止。

❷ 法律有規定不讓在電影院里錄像嗎

電影院內使用手機拍照是否違法,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來說,電影院會有禁止拍照的提示。如果偷了這段視頻,就會觸犯法律,侵犯電影版權。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9條第2款規定: 「電影院或者其他公開放映電影的場所的工作人員發現觀眾在電影放映過程中從事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行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2)國家禁止外國人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擴展閱讀:

1、不要在電影院吸煙。

2、不要在電影院亂丟垃圾。

3、不要在電影院大聲喧嘩。

4、不要在電影開始後隨意走動。

5、將手機關機或者關閉鈴音。

6、在電影開始後保持安靜。

7、多廳影院的觀眾廳要相對集中,設置中央放映機房,放映機房宜設置在走道上方。

8、休息廳、小賣部等充分利用觀眾廳後排坐席下的空間。

9、各區根據雜訊等級分布,採取合適的消聲、隔聲及減振措施。

10、放映、入場、退場、經營間的運行路線要合理安排、使線路便捷暢通。

11、影院各類標志明顯、明確;視線不遮擋。

12、觀眾廳任何位置保持試聽方向一致,控制各廳之間的串聲等。

❸ 急求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不妥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❹ 電影院拍攝屏幕違反哪條法律

法律分析:如果是偷攝錄像的話,那將會觸犯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的規定,侵犯電影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七條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依法查處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從事電影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電影形象產品等衍生產品。

❺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號)

現公布《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許可權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8年11月15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調整和許可權下放的決策部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需要,省人民政府決定將省林業局承擔的5項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許可權下放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行使。

省林業局和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要認真做好下放許可權的承接落實工作,做到接管有序,確保放得下、接得住。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在行使相應職權後,要及時向省林業局備案。銅仁市政府和省林業局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全面加強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

附件:向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許可權目錄(5項)

向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部分管理許可權目錄(5項)
序號下放許可權事項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依據下放主體承接主體備注1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審批許可權《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省林業局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方式:委託。2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審批許可權《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第十三條: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中《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47項明確: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局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下放方式:委託。3外國人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許可權《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等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採集標本等活動。省林業局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方式:委託。4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審批許可權《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等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採集標本等活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林業局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方式:《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事項委託,《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事項授權。5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的行政處罰《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省林業局貴州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放方式:授權。

❻ 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31件)
(一)《貴州省實施〈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細則》
1.第十條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內,因特殊情況需要採伐林木、捕捉、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的,必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並按規定交納自然資源保護管理費。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2.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確保自然資源和環境質量不受破壞的前提下,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在指定的范圍內開展旅遊活動。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經批準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3.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需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考察工作及拍攝影視片的,必須經自然保護區同意,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4.刪除第十三條中的「並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交納自然資源損失補償費。」
5.刪除第十四條中的「和自然資源損失補償費」。
(二)《貴州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辦法》
1.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2.第十九條修改為:「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狩獵證》。申辦《狩獵證》,需出具附有狩獵人員姓名、單位、家庭住址和狩獵工具的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持槍狩獵者,還需出具公安部門核發的《持槍證》。」
3.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科研、教學等單位,因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學考察、教學實習等需要在自然保護區內對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拍攝和獵捕等,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涉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經批準的單位或個人,其活動只能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進行,不得進入核心區。」
4.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考察、科學研究、拍攝電影、錄像等,必須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5.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6.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運輸(含托運、郵寄、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省境的,必須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查驗證明,到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證》,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取得《野生動物運輸證》後,應到檢疫部門辦理動物檢疫手續,否則不得運出。」
7.刪除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三)《貴州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森林採伐限額是指採伐胸高直徑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積消耗的最大限量(含採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資源),包括不同消耗類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採伐類型(指主伐、撫育採伐、更新採伐、低產低效林改造採伐和其它採伐)的森林資源消耗量。」
2.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森林總採伐量按森林採伐限額總量管理。森林總採伐量計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採伐限額編制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計劃採伐,不得調劑和擠佔分項採伐限額指標。」
3.刪除第六條第一項中的「商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4.第七條修改為:「商品材年度採伐計劃及計劃調整,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下達給市(州、地)、縣(市、區)、省屬國有林場和相關限額單位。縣(市、區)根據當地可伐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分別下達給鄉鎮、村或村民組,不得平均分配,所下達的年度商品材採伐計劃報市(州、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商品材生產實行產銷見面,競價銷售。嚴禁收購、加工、銷售無採伐許可證的木材。」第二款修改為:「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納入年度商品材採伐計劃。需要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憑鄉鎮林業站或村委會的證明辦理。」
6.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購、加工、銷售無採伐許可證的木材,或無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業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7.第三章中的名稱「燒材」修改為「非商品材」。
(四)《貴州省植物檢疫辦法》
1.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單位或個人,須向省植物檢疫機構申報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按要求列入貿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贈送、交換、援助等協議,經審批同意後方能引進。省植物檢疫機構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引進後必須按指定的地點隔離試種,經檢疫機構確認不帶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方能分散種植。如發現檢疫對象或其它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應按植物檢疫機構意見處理。」
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植物檢疫機構依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其中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偽造、塗改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物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編輯本段]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採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何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定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編輯本段]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
(一)為進行野生動物科學考察、資源調查,必須獵捕的;
(二)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三)為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葯生產任務,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四)為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五)因國事活動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六)為調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結構,經科學論證必須獵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十二條 申請特許獵捕證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生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三)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動物園需要申請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要申請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同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負責核發特許獵捕證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特許獵捕證:
(一)申請獵捕者有條件以合法的非獵捕方式獲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所需目的的;
(二)獵捕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以及獵捕時間、地點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捕捉、獵捕的。
第十四條 取得特許獵捕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防止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獵捕作業完成後,應當在十日內向獵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批准獵捕的機關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持有狩獵證,並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狩獵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行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印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
狩獵證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確定狩獵動物種類,並實行年度獵捕量限額管理。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護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狩獵者有計劃地開展狩獵活動。
在適合狩獵的區域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必須經省、省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葯、炸葯、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狩獵。
第十九條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涉及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必須向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狩獵,必須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內進行,並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條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行情況和工作需要,委託同級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動物園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第二十三條 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於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於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從國外引進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從外國引進的其他野生動物,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編輯本段]第五章 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依照前款規定經核准登記的單位,不得收購未經批准出售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二十六條 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經核准登記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准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應當憑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以及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進出口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屬於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必須由具有有關商品進出口權的單位承擔。
動物園因交換動物需要進出口前款所稱野生動物的,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或者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前,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舉辦出國展覽等活動的經濟收益,主要用於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編輯本段]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野生動物資源調查、保護管理、宣傳教育、開發利用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成績顯著的;
(三)拯救、保護和馴養繁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
(五)有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有重要貢獻的;
(六)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科研成果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七)在基層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5年以上並取得顯著成績的;
(八)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三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植5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標准執行。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以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標准執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運動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標准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四十條 外國人未經批准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阻礙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偷竊、哄搶、搶奪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四)未經批准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野生動物保護法法

中國本土動物不是三有就是國幾
就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本沒有意義,
根本就是自己林業農業部執法不夠產生問題
我就一個簡單的事來說,每個省,每個市林業局辦繁殖與飼養許可證,各各都不同,名字都有不同,你要說什麼